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学校大学生在参军入伍、报考公务员、被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内大中型企业录用、参加重大政治、经济活动等需要出具无犯罪证明的,需学院保卫处盖章并签署意见,现将开证明具体程序要求规定如下:
1、在校生参军、出国、出外打工、参加重大活动等需要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必须由所在学院开具书面个人在校政治表现等情况,并加盖公章。
2、毕业生档案、户口仍放在学校的,因参军入伍、报考公务员,被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内大中型企业录用,出国、去港、澳、台、参加广交会,参加重大活动等需要出具在校期间的政治表现情况的,必须由原所在学院或学生处出具书面个人在校政治表现,并加盖公章。
3、学院教职工调动工作、出国、参加重大活动或参加大型工程建设等需要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需要先开具所在部门和人事部门签章的个人表现情况并加盖公章。
4、书面政治表现情况材料内容包括如下几个部分:个人基本情况(学历层次、专业、入学和毕业时间),在校期间担任职务,在校思想政治,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有无受过党政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有无参加过非法组织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5、保卫处在审核各学院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后,结合安全保卫工作记载,出具有无犯罪记录证明,本人再到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
6、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