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桂林理工大学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武装保卫处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4日 10:24   阅读次数:

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师生合法权益,营造良好校园氛围,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校园治安秩序管理是指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校内管理规定,对在校园范围内的所有公共设施和人员进行的安全秩序、防火、防盗、交通等事项的管理,全体师生员工及入校人员均需遵照执行。

第一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应持有学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学校颁发的其他有效证件。来访会客者须主动配合门岗队员办理会客登记手续,未经允许的人员不得进入校园。

第二条 车辆进入校园要严格执行《桂林理工大学门禁系统及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校园行车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严格按照校园交通指示和标识行驶;严禁无牌、无证及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上路的车辆进入校园;校园施工车辆必须由主管部门审批并到保卫处办理报备手续。如违反本规定,学校有权限制该车辆进出校园。严禁学生在校内使用电动车、摩托车、燃油助力车等,如有发现,学校将依法依规对车辆进行处置。学生使用共享单车和自行车,须安全骑行,并在指定区域停放,严禁学生在校内使用共享电动车及共享汽车。

第三条 车辆进校要按照有关规定有序停放到指定区域,禁止在楼道内或消防通道等区域随意停放。对校园内违规停放、超速行驶(校园内限速30公里/小时)及其他不配合学校管理的行为每年累计达到5次的车辆,学校有权将该车辆列入黑名单并取消其免费入校资格;电动车必须在校园指定智能充电点充电,对随意私拉电线充电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追究其相关责任;对校园内长期无人使用的非机动车辆,学校有权将其移至不影响校园秩序的区域停放,并凭有效证件限期认领,逾期未认领的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 新闻记者进校采访,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国内新闻记者须持记者证和工作单位开具的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二)港、澳、台新闻记者以及外国新闻记者必须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港澳台办或外事机关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有关机构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三)进入校园采访的新闻记者,必须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事与记者身份不相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违反相关规定的,学校保卫处有权要求其立即停止采访活动,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五条 校园内禁止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张贴大小字报、传播非法出版物或音像制品;禁止私设广播站和电台;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校园内进行非法传教活动,穿戴涉宗教服饰入校人员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并由接待单位人员接引入校。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的告示、启事、通知、广告、宣传招贴等应张贴在指定宣传栏内。校内外单位或人员在校内散发的宣传品、印刷品应当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审核批准。禁止在任何场所张贴商业性广告,对散发反动传单、非法传教宣传品的人员,一经发现立即收缴其宣传品并报送公安机关。

第七条 校内举办的各种赛事、晚会以及其他文体活动,一律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要制定安全预案,指派专人维持现场秩序,大型活动必须报学校相关部门及辖区公安机关备案,严格遵守活动批复的规定时间;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报告会、演讲会等活动。

第八条 师生员工(包括临时工)及亲友一律不准在校内办公室、教学楼内留宿过夜,学生宿舍不得私自留宿他人。严禁在校内酗酒、摔砸酒瓶、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或从事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其他活动。严禁在校内吸食毒品、卖淫、嫖娼或从事赌博等非法活动。

第九条 每天13:00至14:30、23:00至次日6:00及上课时间,禁止在校园内大声喧哗、打球、唱歌、跳舞、弹奏乐器、播放音响等从事妨碍他人休息或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活动,校园内严禁燃放烟花炮竹,严禁在校园公共区域私设灵堂。

第十条 校园公共区域已覆盖高清监控,进入校园的人员,要讲文明、讲礼貌、衣冠端整、遵守校纪校规,自觉维护教学、生活秩序。男女同学交往举止要文雅,行为要端庄,在校内公共场所禁止做出有损公序良俗的行为。严禁校内外人员在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保卫处报警电话或110报警。

第十一条  各部门装修、施工如有涉及到更改、遮挡消防或监控设备的,必须向保卫处提前报告,超大面积装修必须到辖区相关部门备案;校园公共区域施工须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施工公示牌,明确责任部门和施工单位,要求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工作牌,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 进入校园的人员,要爱护各种教学设施和公共设施,爱护花草树木,维护公共卫生。严禁任何人员损坏消防设施、攀折花木,践踏草坪,或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丢弃废弃物品等行为,严禁任何部门或个人在校内焚烧垃圾。

第十三条 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园内私自摆设商业摊点;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摊点,必须在指定地点摆放,对违反规定者,学校将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劝离校园。

第十四条 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园内搭建违章建筑物或私自开荒种地,严禁在校园内饲养家禽家畜(家属区按社区、物业管理部门及业主委员会的规定执行),家属区饲养宠物应按桂林市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定期接种狂犬疫苗,实施圈养,且确保其不扰民;对在教学区未牵绳遛狗的行为,学校对宠物主人进行劝说未果的情况下,将对宠物进行驱离;对无主犬或扰民恶犬,学校有权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对拒不配合的教职工及住户将由学校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全体师生员工、家属以及外籍专家、临时来校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和维护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者,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立即离校、赔礼道歉、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对学生将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对教职工,将由学校有关部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对经批评教育不改、态度恶劣或屡犯者,触犯法律、法规的送交司法、行政部门处理;非本校师生将依照有关规定,送交司法部门或行政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桂林理工大学屏风、雁山两校区(教职工家属区按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南宁分校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原《桂林理工大学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桂理工〔2017〕19号)同时废止。